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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宣传:投资者保护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
A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主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宣导证券期货政策法规,提示投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提振投资者信心,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 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 交易规则记心中,申购赎回倍轻松 案情简介: 投资者李某反映,其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APP购买了B基金公司的某基金100万元,产品介绍明确持有时间满7天免收赎回费,但10月11日赎回时却被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其认为B基金公司胡乱收费,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续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情况。基金公司反馈,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 00之前申购了某基金,A证券公司APP的申购界面已写明“现在购买确认日期预计为10月10日(以9月30日净值确认)”,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规则的链接,点击进入后可看到详细的申购及赎回规则。因此李某在份额确认后的下一交易日(10月11日)赎回是会产生一定的赎回费。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进行解释沟通。李某则抱怨,其于10月10日当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已确认成功”。李某认为该短信误导了他,让其认为申购当天(9月30日)已确认份额,由此推断出10月11日赎回基金时,持有时间超过7天,不需收取手续费。 根据双方的说法,调解员一方面向B基金公司指出,虽然APP申购界面已显示基金申购确认时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但发送的短信没有明确份额确认时间,可能让一些不熟悉交易规则的投资者造成误解,因此建议B基金公司优化短信内容;另一方面向李某解释基金交易规则,告知其申购界面已有相关提示,B基金公司收取赎回费是有依据的。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均认同调解员的观点,B基金公司承诺尽快修改短信内容,李某也认识到自身问题,表示不再追究,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启示: 目前,很多投资者会在假期前购买基金,以求假期获取投资收益。但现实中,个别投资者不仅钱没赚到,还倒贴了手续费,究其原因,主要是投资者不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基金交易规则,普通基金的交易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是交易日(T日)15:00前提交交易(即申购或赎回)申请,视为T日的申请,按T日的净值成交,T+1日确认份额;二是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T+1日)的申请,按T+1日的净值成交,T+2日确认份额;三是周末、节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5:00前的申请,按第一个交易日的净值成交,第二个交易日确认份额。基金持有期自申购确认成功之日才开始计算,赎回费一般视持有期长短来收取,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取决于具体基金类型和赎回方式,并非实时到账。 对此,建议:一是交易规则要了解,购买基金莫粗心。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交易规则及相关提示,清楚了解费用计算方法,若对产品持有时间、到账时间有疑问,及时咨询客服人员。二是短信提示需明确,内容歧义应避免。基金公司在编辑审核通知短信及交易规则提示时,应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知识储备及理解能力,尽可能简单明了,避免语序不当、表意不明,造成投资者误解,建议基金公司对客户咨询较多、曾提出异议的短信内容或规则提示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案例二 两融规则学通透,有效沟通化误解 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近日其在B证券公司融券卖出C股票共计1000股,随后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但B公司却私自从其信用账户中扣除C股票分红的相应金额2000元。其认为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公司补偿损失并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B证券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反馈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卖出C股票,后C股票在12月进行分红除权,A先生便于分红次日买回C股票并了结该笔融券负债。根据A先生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按照股权登记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优先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扣减。”因此,B证券公司从A先生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中扣减了应补偿金额2000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基于上述情况,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说明,A先生认为该规定是B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且开通两融账户时,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该项规定,其认为在未获得C股票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需投资者承担该部分补偿是有失公平。调解员告知A先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由此可见,B证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条款来约定合同内容,并无不妥。同时,调解员进一步分析上述约定的合理性:站在证券公司角度,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则在分红日会获得红利收入,但因将C股票出借给A先生卖出,便损失了红利收入,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该部分资金用以弥补相应损失;站在A先生角度,股票分红当日会进行除权,即股价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红利权益,导致股价下跌,A先生在分红次日买入C股票偿还融券负债时,买入价是除权后的价格,因此支付给公司的补偿就是所获红利,所以A先生实质上是以没分红的价格买回股票来偿还债务,并未蒙受额外损失。 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协调,A先生情绪有所缓和,表示理解融券卖出权益处置的相关政策,并主动放弃赔偿主张。B证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诺后续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启示: 一是两融规则应学习,签署合同要看清。投资者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文件的内容,愿意承担两融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在签署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加深对交易规则、两融强平、展期、权益处置等重点内容的理解,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 二是服务理念需转变,有效沟通化误解。投资者在知识层次、认知水平方面差异较大,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偏差,出现风险错配、预期收益落差等问题。对此,建议经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主动基于投资者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客户管理服务,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加强权利、义务及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提前告知,尤其是复杂、高风险业务,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案例三 限制账户需谨慎,通知内容应明确 案情简介: 陈小姐反映,其父生前为某证券公司客户。在父亲患病期间,证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对父亲账户采取了限制措施,导致父亲生前无法将资金转出。目前,其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提交各种材料,增加了资金转出的成本,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就限制账户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并就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先向证券公司了解纠纷情况,后公司反馈,客户属于80岁以上老人,公司曾就实名制问题多次联系客户,但都联系不上,且在发送提示短信后的一个月内,客户都未临柜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根据公司规定“客户为80岁以上老人且无法联系的,应对其账户增加禁止银行支取、禁止撤销指定、禁止转托管的限制”,因此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了相应限制。另外,陈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导致非交易过户业务一直无法成功办理。 后调解员查看了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根据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投资者应开立、使用本人的账户,不可出借或借用账户。请您到我们营业部(分公司)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或者来注销账户,不要将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如您的账户确实不是您本人在使用,是违反实名制使用规定的,我们需要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买入的措施”。对此,调解员向公司指出,从短信内容来看,不能得出客户没到营业部(分公司)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公司就会对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措施。且退一步讲,即便是对账户进行限制,短信内容只是告知客户账户会被限制买入,而现实中证券公司却根据内部要求对客户账户作出禁止支取、转托管、撤指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不仅有歧义且与公司规定不一致。对此,证券公司也承认短信内容有瑕疵,表示会尽快完善短信内容,同时考虑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愿意酌情给陈小姐一定的补偿。后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陈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并在公司的帮助下,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最终顺利办理好非交易过户业务。 案件启示: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及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不规范的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开户协议等签字文件的约定通知客户,如早期开户没有相关约定的,更应通过多种方式做好通知提醒,明确告知限制的理由、时间及方式等,让客户知悉,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另外,在编辑提示短信时,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简单明了,避免语序不当、表意不明,造成客户误解。就投资者而言,除了尽可能保证留存电话的有效、通畅外,还可及时增加第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方便更好的沟通和联系,同时要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客户回访及日常通知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协议补签等事宜,以免影响证券账户的正常使用。
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专题|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二)
面对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要注意增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意识,学会识别。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可从四个方面判断。 一看业务资质。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有关信息,或致电证监会12386热线查询。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的有关信息。 二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三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活动的目的是骗取投资者钱财。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采取“打折”“优惠”“套餐”等方式,频繁催促投资者将资金尽快打入所谓财务经理的个人账户。凡是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所称机构名称不符的,需要远离。 四看互联网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机构网址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经营机构网址。 投资者应牢记,从来没有一夜暴富,不要被虚假宣传迷惑,选择合法经营的持牌机构进行交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专题|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一)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一直是阻碍市场良性运营、破坏市场基本生态的毒瘤,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中小投资者中,相当一部分未接受过专业知识训练,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对象,需要相关部门严厉打击。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非法推荐股票期货基金、股市黑嘴、假冒仿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场外配资、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客理财、境外机构非法提供跨境证券交易服务、非法集资等。互联网时代,大量非法证券活动由线下转移到线上,通过远程、非接触实施,或是采取线上线下联动形式。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2023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典型案例(四)
案例四 非法售卖“原始股”集资 一、案例简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体销售保健品并承诺可使用购买产品积分兑换该公司“原始股”,同时宣称公司已获“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东即可获得高额回报。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为幌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册,向境内公众发行股票是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活动;诱导公众购买保健品并获赠“原始股”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活动。 三、案例点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李毅) 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售卖“原始股”的活动有所抬头,大多都以境外上市为噱头,通过虚假信息的宣传,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认知的信息不对称,诱导公众买卖“原始股”,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擦亮眼睛,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活动,谨慎识别风险,保持理性投资,切勿相信非法机构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推介,诱导公众购买“原始股”的骗局,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典型案例(三)
案例三 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举报,反映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暴涨!赚21.5万》等文章,通过公开交易单、展示盈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付费加入其所谓“高端VIP”群,试图骗取投资者高额咨询费用。经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本案中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三、案例点评(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张红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或理财服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不管是通过主动添加自媒体平台预留联系方式,还是接到以荐股、理财等名义的不明来电或好友申请,投资者都应首先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切莫轻信“代为操盘、承诺收益”等虚假宣传,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2023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 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官方邮箱陆续收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受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诱导下载行情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询费。经公司核查,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投资者所下软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软件。A公司遂通过公司APP客户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第202条,《刑法》第22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荐股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三、案例点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史红星)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种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名誉,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判断是否为合法机构。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有以上行为。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应果断拒绝。
2023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 新三板转板骗局 一、案例简介 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六到十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二、案例分析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以上。 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 三、案例点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郭旻) 近年来,新三板“转板骗局”屡见不鲜,其中以“高额回报”为饵骗取客户资金为实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相关行为往往与非法证券活动、操纵市场以及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交织,甚至涉及犯罪活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将上述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并提出要求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作为市场投资者,应当擦亮双眼,通过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网站或官方渠道查询了解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学习各类合法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与知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各板块知识与相关证券业务;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315专题”: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 你了解注册制吗?
注册制是新概念吗? 股票发行注册制(registration-based IPO regime)最有代表性的市场是美国和日本股市,从美国实行注册制至今,已有90年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实践证明,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注册制具体怎么实行呢? 注册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已经上市的股票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注册制与目前实行的核准制有哪些区别?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与核准制相比,审核主体从交易所转向了交易所和证监会双重审核。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这也意味着,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未来的服务核心从一次性的整合资料到注册发行,将可能变成整合资料——打造卖点——注册发行(其中发行价甚至比核准制更加考验券商的服务能力),甚至还可能包括企业咨询的服务流程。 实行注册制的优势在哪呢? 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北交所,再到全市场,在经历了4年试点酝酿之后,股票发行注册制将以更加合理与适配的姿态,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从而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使得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 ★上市条件更包容 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激发科技创新能力 ★退市机制更顺畅 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结构和生态进一步优化 注册制实行后,交易规则有哪些变化呢? ★ 变化一:主板新股上市交易涨跌停有新规 新的停牌规则方面,若发生以下三种情之一形即可停牌,一是股票10天内发生4次异动公告,二是股票10天涨幅超过100%,三是股票30天涨幅超过200%。 主板新股上市发行规则方面,首先,主板新股上市后,前5日不设涨跌停限制;其次,上市5日后,股票涨跌幅按10%设限。 主板股票交易新增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单次停牌10分钟。 ★ 变化二:出台价格笼子机制 市价申报方面,新增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机制,连续竞价阶段2%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同时增设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当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较基准价格变动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0.1元。 主板单笔申报上限100万股。对比来看,创业板、科创板限价申报单笔上限分别为30万股、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上限分别为15万股、5万股。 ★ 变化三:盘后定价交易与优化两融交易 与科创板、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相似,主板盘后定价交易同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交易价格可采用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战投配售股份纳入可出借范围。 ★ 变化四:完善主板交易信息公开规定 全面注册制相关新规中提到,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7%、价格振幅15%、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股票披露股票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异常波动的定义为,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增加严重异常波动规定,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将公布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定义为,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指标定义为,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 主板将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交易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主板特点设定差异化阀值。信息披露方面,披露新股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买卖金额。 ★ 变化五:优化证券交易监督 根据证券法,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新增“程序化交易影响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新增“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明确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另一变化是,沪深交易所均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深交所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上交所规则提到,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 除此之外,在申购配售方面,上交所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明确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实行注册制对投资者有什么利好呢? 首先,目前的市场充斥着各种的“炒作”。全面注册制标志着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而成熟的市场相对来说,更多的以价值投资为基准,投资相对容易; 其次,投资的方法更加明确。注册制股票市场的体量将会增加,在以往多方面选股的基础上,更加聚焦基本面的指标,选股反而会比较容易; 第三,退市等各项制度更加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也更加的公开,既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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